受理刑案報案作業程序
受理刑案報案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98年1月7日警署刑偵字第0980010009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三)內政部警政署97年1月28日警署勤字第0970023803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加強受(處)理各類案件工作實施要點」。
二、分駐(派出)所流程:(詳如附件)
三、分局流程:
他轄案件於收到分駐(派出)所陳報後,將全案資料於24小時內函送管轄警察分局並副知報案人。
四、使用表單:
(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枝彈藥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
(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四)員警工作紀錄簿。
(五)單一窗口案件登記簿。
五、注意事項:
(一)受理報案時,應注意態度、語氣及禮貌,並注意人、事、時、地、物之確認。不管親自報案或電話報案均應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值班人員應注意管制勤務人員是否抵達現場,並記明到達時間備查,必要時,應協助線上人員通報、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