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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一、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二、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如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00號前)、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四)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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