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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寫信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人口販運案件說明

一、法令依據:
(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前項(司法警察人員)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0條:司法警察機關及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
(三)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1條: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受理通報之當地司法警察機關,應將受理通報之電話、傳真號碼或其他聯絡方式予以公告,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用詞,定義如下(人口返運防制法第2條):
 (一)人口販運:
   1.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2.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三、如當場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現場狀況、發生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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