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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訊息

雲林縣警察局補助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公布日期:2010-06-09

雲林縣警察局補助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雲警人字第0981104465號函訂實施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雲警人字第0991102110號函修正第五點、增訂第十二點條文  

一、雲林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落實關懷並照護本縣退休警察人員,透過專業服務及人性關懷,提昇本縣轄內退休警察人員生活品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局補助雲林縣退休警察人員協會聯誼費之經費係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六點並參酌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訂定之「照護及輔助各市、縣(市)協會聯誼活動最低統一標準計算表」,由雲林縣政府核定本局編列預算情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補助對象:雲林縣退休警察人員協會。

四、補助原則:以補助辦理活化退休警察人員活動為原則。

五、補助標準:依活動計劃、申請計劃內容、預期效益及以往辦理成效與配合情形給予補助(同一單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惟如符合『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之排除項目,得不受前揭二萬元之限制,但最高仍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六、補助項目:有助於提昇本縣退休警察人員生活品質相關活動。

七、經費使用限制:


(一)各項會議、講習或訓練,以在縣轄內機關、場所辦理為原則。


(二)不予補助項目:


1、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工資。
2、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3、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八、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辦理活動日期前一個月檢附實施計畫、經費概算表、活動經費之補(捐)助申請表〈如附表〉及政府立案證明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以同一案件〈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計劃書內容應包括:依據、實施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地點、參加對象、經費來源、內容、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四)為便於年底經費核銷,申請補助經費應於十二月一日前提出申請、於十二月廿日前完成計畫內容並於十二月底前完成核銷手續,逾期不受理申請。


九、作業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本局依雲林縣政府年度補助退休警察人員協會預算額度內及補助原則,於收到申請單位申請書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其審查標準如下: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2、活動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4、計畫內容(含執行方式、經費規劃使用、活動地點等)是否合理、可行。
5、申請單位以前計畫執行情形。


(二)年度補助本縣退休警察人員協會預算如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業務。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各受補助單位應製作統一收據函送本局核撥經費,並於計劃活動結束二週內檢送本局原核准函、成果報告(如附表一)及活動相片、經費收支報告表(如附表二)、支出原始憑證等函送本局核銷。
受補助單位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各項原始支出憑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計畫執行,除追繳補助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將其列為不予補助〈一至五年〉之對象。
(二)受補助單位經費中如?及採購事項,應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際執行額度核撥補助經費。預撥補助費者,計畫執行後如有剩餘經費,應繳還補助機關。


十二、配合雲林縣政府施政計畫或因特殊、急迫性等緊急性事件發生所需之補助,由雲林縣退休警察協會提出計畫需求,專案簽報縣長核定,不受「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之限制。 


十三、以上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並報雲林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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