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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自治法規

修正「雲林縣警察局實施電子化差勤管理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114年9月18日發布)
公布日期:2025-09-18
發布單位: 法制科   蘇倛靚
一、為實施完善之差勤管理制度,以維護辦公紀律,提高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局本部、各直屬隊、各分局所屬內勤人員,均應按時依規定實
施臉型(指紋)辨識機刷到、退勤。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各
分局正(副)主官、分局駐區督察員、全日依勤務分配表服勤員警
及因職務性質特殊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自主管理者,不在此限。
三、實施方式:採臉型(指紋)辨識機辨識電子化差勤管理同仁上下班
差勤情形。
(ㄧ)「核心上班時間」、「彈性上班時間(彈性刷到退時間)」及
「中午休息時間」定義如下:
1、核心上班時間:
(1)上午上班: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
(2)下午上班: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
2、彈性上班時間(彈性刷到退時間):
(1)上午上班: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上午八時三十分。
(2)下午下班:下午十七時至下午十八時。
3、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十三時三十分。
(二)員工每日上班時數,依規定必須達八小時,未達八小時者,應辦
理請假手續,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若
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四、臉型(指紋)辨識機刷到、退勤時間:
(ㄧ)每日上、下班分別各刷卡一次。
(二)除下午請假人員外,中午十二時無需刷卡。
(三)上午刷卡辨識有效時間為七時,惟開始上班時間仍應符合最早彈
性上班時間早上七時三十分。
(四)上班日加班:應先完成下班刷卡,始依加班起迄時間,分別各刷
卡一次。
(五)假日加班:應依加班起迄時間,分別各刷卡一次。
五、請假時間計算:
(ㄧ)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上午請假時間為八時至十二時,請假者應於下午十三時三十分前
刷卡上班,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逾時者應依規定請假。
(三)下午請假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請假者應於中午
十二時後始得刷卡下班;另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期間刷卡上班
者,應於中午十二時後依實際彈性上班時間加計時數,刷卡下班。
(四)按小時請假:
1、上班前請假者,一律依正常上班時間計算,不適用彈性上班時
間,並應於請假結束前返回單位刷卡上班。
2、上班一小時以上或上班時間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臉型
(指紋)辨識機上班至離退時間,計算請假時間,並應於請假
開始時及結束時各刷卡一次,下班時再刷卡下班。
六、忘刷卡計算:忘記刷卡者,應於差勤電子管理系統申請忘刷卡,每
月以四次為限,年度以十二次為限;每月第五次或年度第十三次起
須經單位主管同意後,補辦請假手續一小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視為曠職一小時。
七、於刷卡後,應當場確認刷卡正確性並至差勤系統查閱當日刷卡紀錄,
如遇有臉型(指紋)辨識機無法刷卡情形,應立即通知人事室(分
局第二組)查核;於非上班時段,應至勤務指揮中心簽到、退,並
於上班時段通知人事室(分局第二組)查核。
八、如因公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刷卡者,應於事前、當日或
發生之次日前檢附證明或詳述事由,於奉准後送人事室(分局第二
組)登記。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ㄧ)公差及請假應事先依規定程序請假並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惟因特殊情況臨時請假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
假手續,未依規定請假者,以曠職論。
(二)遇有停電或差勤系統故障時,由人事室(分局第二組)通知改採
用簽名方式辦理上下班管理。
(三)因受傷或其他無法建立臉型(指紋)辨識個人資料者,經簽奉核
准後,得以其他方式辦理到、退勤手續。
(四)員工上班出勤情形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以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本局人事室(分局第二組)得指派人員
隨時查視簽到、退請形及不定期查勤,並將結果列為紀錄,如發
現有違規情事,依規定議處。
(五)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須控留
適當人力在勤,不得因彈性上班或員工差假而影響民眾洽辦公務
及業務正常運作。
十、違反本注意事項者,視情節嚴重程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相關規
定議處。
十一、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雲林縣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加強差
勤管理及辦公紀律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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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雲林縣警察局差勤電子管理系統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pdf
    下載 Pdf 檔(雲林縣警察局差勤電子管理系統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pdf)_另開視窗
  • 雲林縣警察局差勤電子管理系統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下載 Pdf 檔(雲林縣警察局差勤電子管理系統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pdf)_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