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許可證申請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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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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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許可證申請流程說明
●申請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許可證
法令規定:
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應附繳之文件:
一、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相關辦理或製造之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前項申請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刀械後發給許可證,並列冊管理。
處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核轉)→警察局 (核定)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
法令規定: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時,應於變更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許可證、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應附繳之文件:
一、槍砲彈藥刀械異動申報書一份。
二、刀械許可證。
處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核轉)→警察局 (登記)
●刀械遺失申請補發
法令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其執照或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補發證照。
應附繳之文件:
一、槍砲彈藥刀械證照補發申請書一份。
二、一吋照片2張。
三、證照毀損者,另請檢附原許可證照憑辦。
四、執照遺失者,並應檢附刊登於當地通行新聞紙之遺失聲明憑核。
處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核轉)→警察局 (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