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衛槍枝執照
法令規定: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
應附繳之文件及份數:
一、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
二、本人最近2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6張(機關團體免繳)。
三、申請魚槍執照應另附魚槍查驗證。
四、照費甲乙種槍枝各20元(折合新臺幣60元),但專供山地獵戶狩獵之乙種槍枝10元(折合新臺幣30元),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免收照費。
處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核轉)→警察局保安科(核定)
●給價收購
法令規定:
自衛槍枝持有人,在限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槍枝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給價收購:
一、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
二、精神失常或因其他事故無使用槍枝能力者。
三、行為不檢或家庭發生變故或與他人發生重大糾紛,持有槍枝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者。
持用自衛槍枝犯罪者,現場之槍彈及留存非現場之子彈,全部沒收之。
自衛槍枝毋須置用時,應填具收購自衛槍枝申請書,連同原執照及所有彈藥,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
處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核轉)→警察局 (收購給價)
●自衛槍枝或執照遺失
法令規定:自衛槍枝遺失,應填具遺失申報書,連同遺失證明文件及所登遺失聲明之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並將原領執照隨同繳銷,自衛槍枝執照遺失應填具遺失申請書,連同所登遺失聲明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補領換照。
應附繳之文件:
一、自衛槍枝、執照遺失申請書一式4份。
二、遺失證明文件。
三、所登遺失聲明報紙。
四、原領執照(自衛槍枝遺失)。
處理程序:(核定)派出所(受理)→分局(核轉)→警察局保安科(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