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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民眾申請集會遊行應於期限內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一般性集會、遊行時,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應於舉行之六日前向當地警察分局申請,其跨越二個分局轄區時,向警察局(保安科)申請。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