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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相關資訊

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查尋或撤銷申辦須知
應備文件:
1.報案人及被查尋(獲)人之年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
2.被查尋人之照片乙張。

作業流程:
1.民眾如有家人失蹤或行方不明時,應準備被查尋人之基本資料、特徵及近照乙張,就近向發生地或戶籍地的分駐(派出)所報請協尋。
2.警察單位受理報案後立即填具「受理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將丙聯交由報案人收執,並輸入電腦全面協尋通報,加強查尋外,員警於執行各項勤務(如戶口查察、臨檢、巡邏‥‥等)或處理案件時機,即可運用電腦追蹤查尋。
3.查尋人口已自動返回或經法院判決死亡宣告或已知其下落者,應向警察單位辦理撤銷查尋。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工本費:無
承辦單位:戶籍地或發生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