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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安全宣導

民眾搭乘公車遭遇性騷擾時,如何處置?(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公布日期:2018-11-06
發布單位: 虎尾分局   許雅雯
(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性騷擾著重於被騷擾者不舒服的感受,而非行為人的性騷擾意圖,因此,以搭乘公車為例,如因人潮擁擠導致身體上無法避免的接觸,依合理人的標準應不構成性騷擾;但如無人潮擁擠、或對方已刻意迴避,該行為人繼續「追蹤」、甚至在對方已表達不舒服感受下,仍藉由人潮之客觀情況碰觸身體者,就會構成性騷擾。故當民眾在公車上遭到性騷擾時,務必要保持冷靜、同時別忘蒐集證據(事件發生的人、事、時、地、物),做為提出申訴或告訴的佐證。同時,應立刻請司機把車開到最近的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會依警察偵辦刑案原則及警政署受理民眾報案單一窗口原則,將性騷擾申訴案件轉給發生地的警察機關辦理,不要因為害怕而姑息養奸,儘可能以手機拍照、錄音以保全證據。
(三)為免於遭受性騷擾,及遭遇性騷擾後冷靜、正確地處理問題,以下為制止性騷擾的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措施,其讓性騷擾事件的發生率與損害減到最低。
1、對性騷擾的本質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2、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
3、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4、以直接(如面談、寫信)或間接(請他人轉告)方式,讓對方知道其之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在進行此動作時,最好順便錄音,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5、若對方依舊故我,蓄意騷擾,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如向有權受理單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