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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宣導

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
公布日期:2018-01-20
發布單位: 虎尾分局   張雅淳
1.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2.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