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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安全宣導

性騷擾加害人機關之責任
公布日期:2020-12-10
發布單位: 斗六分局   蘇讚懷
性騷擾加害人機關之責任:
一、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準則第2條)。
二、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補救措施(1-10萬元)此時應注意。
1. 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2.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3. 對行為人之懲處。
4.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三、設申訴窗口、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專線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1-10萬元)
1.所謂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1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2.所謂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四、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包括(1-10萬元)。
※防治措施包括:
1.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2.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3.加害人懲處規定。
4.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伍、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準則第3條)
六、對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1-10萬元+損害賠償)。
七、受理、調查申訴案件(場所主人免)及接受移送申訴案件。
八、協助義務: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9條第2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九、學生、接受教育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9條第2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