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婦幼安全宣導

跟蹤騷擾防制法定義及相關處罰規定
公布日期:2025-06-03
發布單位: 婦幼警察隊   吳品瑩
一、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行為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盜用個資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處罰規定如下:
(一)跟蹤騷擾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二)攜帶凶器犯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三)違反保護令罪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