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認識保護令
公布日期:2025-06-03發布單位: 婦幼警察隊 吳品瑩
一、保護令聲請時機
(一)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或如不核發緊急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
(二)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
(三)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
二、保護令之聲請人及聲請程序
(一)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被害人不得自行聲請)。
(二)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三)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三、核發程序
(一)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並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内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三)通常保護令:需經審理程序。
四、效期
(一)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三)通常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