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要寫信

在您使用檢舉賄選信箱前,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內容:
1.為確保您的電子信箱未遭他人冒用,當您使用本局檢舉賄選信箱後,請您務必於48小時內至所留電子信箱點選系統自動發送之「確認信」,注意檢視該確認信是否被分類移至垃圾郵件區,完成確認後,本局將由專人受理並分派至相關單位處理。凡未經您確認的信件,本局將不予受理。
2.您可透過「確認信」內案件編號及安全密碼查詢處理結果。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第三點、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但書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查獲立法院正、副院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查獲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之縣(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查獲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八)查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九)查獲前八款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查獲不符合前九款之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十一)查獲前十款之人預備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各款獎金二分之一。

第四點、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以外妨害選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查獲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之一或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等情形之一,而經起訴或判決認定與第二點各類選舉有關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至二千萬元以下獎金。但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或判決確定,認定與第二點各類選舉無關者,不得請領判決或判決確定後檢舉獎金;判決確定前已依前開起訴或判決情形核與一定比例檢舉獎金者,毋庸追回。
(二)查獲以第二點所定各類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獎金。
妨害選舉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妨害選舉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人犯妨害選舉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但投票受賄罪之行為人檢舉向其買票之行賄者,不在此限。

 我已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