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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護宣導

國家機密保護法要項
公布日期:2023-03-31
發布單位: 虎尾分局   黃峯山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1、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2、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3、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依第32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國家機密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8條規定,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其原件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前項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之。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9條規定,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