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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人口販運及外僑安全宣導

外國人、陸港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疫情警戒第三級以上期間,得暫緩至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延期停留
公布日期:2021-06-09
發布單位: 斗南分局   黃薇陵
一、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考量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各類外來人口若因停留期限將屆,而至該署各服務站辦理延期停留,恐因人流移動而致染疫風險增加,為避免非必要之人流移動,在臺外國人、陸港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下稱無戶籍國民)於疫情警戒第三級以上期間,得暫緩辦理延期停留,俟疫情緩解後再行補辦,以減少群聚染疫風險。
二、本案相關作法及配套措施如下:
(一)適用對象:於110年5月15日尚合法在臺停留之外國人、陸港澳人士及無戶籍國民。
(二)實施期間:自110年5月15日起至全國回復至疫情警戒第二級之日止。
(三)於上開疫情警戒期間停留效期屆滿之因應作為:
1、依法令得申請延期者:得暫不至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延期,俟全國回復為疫情警戒第二級之次日起1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該署各服務站補辦延期停留;未於全國回復為疫情警戒第二級之次日起10日內辦理延長停留者,不受理其申請。
2、依法令不得延期者:須於全國回復為疫情警戒第二級之次日起10日內離境,該段期間不視為逾期停留,且無須至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離臺手續,逕由該署國境事務大隊配合辦理免裁罰後查驗出境。如逾10日始離境,逾期天數之計算,一律自全國回復至疫情警戒第二級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