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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申辦說明

一、受理單位  (一)活動所在地在同一分局轄區:各轄區警察分局第四組。 (二)活動所在地跨越2個分局以上分局轄區:本局保安科。 二、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身分證。 (二)集會遊行申請書。 (三)代理人名冊。 (四)集會遊行代理人同意書。 (五)申請(核定)遊行糾察員名冊。 (六)○○○君申請集會(遊行)場地(路權)同意書。 (七)申請(核定)遊行路線圖。 三、申請方式 (一)親自臨櫃 (二)委託他人辦理(檢附集會遊行代理人同意書) (三)郵寄 四、申請期限 (一)一般:在舉行之6日前申請。 (二)緊急: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五、回復期限 (一)一般: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二)緊急:應於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六、備註 詳細規定請查閱「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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